毕节市教师学历提升政策(2019年毕节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最新消息)
- 作者: 张皓野
- 来源: 投稿
- 2024-12-22
1、毕节市教师学历提升政策
毕节市教师学历提升政策
一、政策背景
为提升教师队伍的学历水平,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毕节市出台了一系列教师学历提升政策。这些政策旨在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学生提供更优质的教育。
二、学历提升渠道
毕节市教师可通过以下渠道提升学历:
1. 在职学习
教师可报考省内外高校的函授、自考、远程教育等在职学习方式,取得大专或本科文凭。
2. 委培进修
教育部门每年会选拔一定数量的教师参加委培进修,攻读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学位。
3. 专升本
符合条件的专科教师可通过专升本考试进入本科院校学习,取得本科文凭。
三、政策支持
毕节市政府为教师学历提升提供了多项政策支持,包括:
1. 学费减免
在职学习的教师可享受不同程度的学费减免,鼓励其提升学历。
2. 学习补贴
参加委培进修的教师可获得一定数额的学习补贴,减轻经济负担。
3. 职称晋升优先
学历提升后的教师在职称晋升时享有优先权,有利于其职业发展。
四、效果评估
自毕节市教师学历提升政策出台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
1. 教师学历水平明显提高:教师本科以上学历比例大幅度提高。
2. 教育教学质量提升:教师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素养得到提升,教学质量得到改善。
3. 学生受益匪浅:教师学历提升后,能够为学生提供更优质的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展望未来
毕节市教师学历提升政策将继续完善和发展,以满足教师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为毕节市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2、2019年毕节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最新消息
2019年毕节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最新消息
有关2019年毕节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聘范围
本次评聘范围为毕节市中小学在职在编现任教师,不含已退休、已调出等不在岗人员。
二、评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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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评聘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符合相应职称任职资格要求;
2. 政治思想表现优秀;
3. 师德师风良好;
4. 工作业绩突出,满足申报职称对应的相关指标和要求。
三、评聘程序
1. 申报:符合条件的教师按规定填报《毕节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申请表》。
2. 初审:由各学校组织初审,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符合条件的人选。
3. 推荐:各学校根据初审结果,按相应职称比例向市教育局推荐人选。
4. 评审:市教育局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确定最终评聘结果。
四、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
五、其他事项
1. 评聘结果将于2019年5月底前公布。
2. 评聘工作严格执行评聘条件和程序,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
3. 以上事项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请各学校认真组织好本次评聘工作,确保评聘结果公平公正,为优秀教师提供更多发展空间。
3、毕节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施细则
毕节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施细则
一、评审范围
1.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毕节市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在编在岗的专任教师。
2. 教师职称评审主要包括以下系列: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二、评审流程
1. 申报
- 由教师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 学校审核申报材料,确认符合条件后报送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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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初审
- 教育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3. 述职答辩
- 候选人进行现场述职答辩,专家评委根据候选人的述职、答辩表现打分。
4. 综合评审
- 教育局结合初审和述职答辩结果,综合考虑候选人的工作表现、教学业绩、学术水平等,进行综合评审。
5. 公示与核准
- 综合评审结果公示一定时间,接受社会监督。
-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教育局核准并颁发相应职称证书。
三、评审条件
高级教师
1. 教龄满15年以上,具有二级教师职称5年以上。
2.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3. 教育教学业绩突出,在教学研究、课程开发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一级教师
1. 教龄满10年以上,具有二级教师职称3年以上。
2.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3. 教育教学水平较高,教学业绩优良,有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
二级教师
1. 教龄满5年以上。
2.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3. 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教学业绩合格。
三级教师
1. 教龄满2年以上。
2. 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3. 具备合格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四、评审材料
1. 教师个人简历
2. 教学工作
3. 教育教学成果
4. 教学研究论文或著作
5. 其他相关材料(如获奖证书、学生等)
五、注意事项
1. 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2. 评审材料必须真实、齐全,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评审资格。
3.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教育局提出申诉,教育局将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复核。
4. 本实施细则由毕节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