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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自考(1988自考暂行条例20条)

  • 作者: 张奕橙
  • 来源: 投稿
  • 2024-04-18


1、1987年自考

1987年自考:开辟高等教育新天地

1. 自考的诞生

自学考试(简称自考)起源于1981年,在改革开放的时代背景下,为了满足社会对高等教育人才的迫切需求,我国创立了自学考试制度。1987年4月,教育部发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正式规范自考制度。

2. 特点与优势

自考的显著特点在于其宽进严出的办学模式,不设门槛,允许任何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士报考。考试采取分科考查的方式,考生取得全部规定课程的合格成绩后即可获得与普通高校同等层次、同等专业的毕业证书。

自考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开放性:不限年龄、性别、职业、学历,只要有追求知识的愿望都可以报名。

灵活性: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和进度自由安排学习和考试。

多样性:开设丰富的专业和课程,满足不同行业的专业人才需求。

3. 影响与意义

自考制度的实施,为许多社会人士提供了获取高等教育的机会,促进了终身学习观念的普及。同时,自考也为社会和企业输送了大量实用型高级人才,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

1987年自考的正式启动,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迈出了关键一步,自此,自考制度在国家教育体系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为广大社会人士实现学历提升和职业发展提供了光明的前途。

2、1988自考暂行条例20条

1988 自考暂行条例 20 条

1988 年颁布的《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关于自学考试的国家级法规,对自学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条例共有 20 条内容,概括了自学考试的原则、组织管理、考试制度和相关保障措施。

条例内容

1. 自学考试的性质和目的

- 自学考试是国家举办的一种非学历高等教育,旨在鼓励公民自学成才,满足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

2. 自学考试的组织领导

- 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自学考试工作的全国统一领导。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自学考试工作。

3. 自学考试的原则

- 自愿报名,国家承认。

- 公平竞争,择优录取。

- 学分累计,分段考试。

4. 自学考试的考试对象

- 在职人员、待业人员、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人员。

5. 自学考试的考试科目

- 各专业考试科目由全国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统一规定。

6. 自学考试的考试方式

- 笔试、实作或实践考试。

7. 自学考试的考试时间

- 自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8. 自学考试的考试合格标准

- 由全国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统一划定。

9. 自学考试的合格证

- 考生通过所有规定的科目考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给自学考试合格证。

10. 自学考试的毕业证书

- 具有合格证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给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11. 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的用途

- 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12. 自学考试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自学考试学生享有受教育、考试和获得文凭的权利。

- 自学考试学生遵守考试纪律,按时缴纳考试费用。

13. 自学考试主考学校的职责

- 组织考试、评卷、发放文凭。

14. 社会团体组织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

- 社会团体需要取得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方可组织自学考试。

15. 自学考试的经费和招生人数

- 自学考试经费由国家和地方共同负责。

- 自学考试招生人数由全国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统一规定。

16. 对违反自学考试条例行为的处罚

- 对违反自学考试条例的行为,由教育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17. 自学考试条例的修订

- 自学考试条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

18. 自学考试条例的施行日期

- 自学考试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20 条》为自学考试制度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自学考试事业的发展,为社会输送了大批合格人才。该条例在今天仍然具有指导意义,为我国自学考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3、1988年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1988 年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自学考试制度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更多人提供学习和提升学历的机会。1988 年颁布的《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为自学考试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考试的组织、管理、考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1. 组织与管理

1.1 考试主办机构:自学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2 国家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性统考科目的命题、印刷、评卷和成绩公布等工作。

1.3 地方考试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地方自学考试的组织和实施。

2. 考试类别

2.1 全国性统一考试:由国家考试委员会命题,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考试。

2.2 地方性考试:由地方考试委员会命题,在地方范围内组织考试。

3. 考试科目

3.1 统考科目:由国家考试委员会统一规定,为所有考生必考科目。

3.2 选考科目:由考生根据专业要求和自身兴趣选择。

4. 考务管理

4.1 考生报考:考生通过指定方式和时间向考试机构报名。

4.2 考试时间:全国性统一考试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地方性考试时间由地方考试委员会确定。

4.3 试卷评阅:试卷由专家组评阅,实行匿名评卷。

4.4 成绩公布:考试成绩在规定时间内公布,考生可查询成绩。

5. 学位和证书

5.1 学位授予:通过全部考试科目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获得相应学位。

5.2 证书发放:通过所有统考科目者,可获得毕业证书。

《1988 年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为自学考试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该条例明确了考试的组织、管理、内容和程序,促进了自学考试制度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为我国终身教育体系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