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仲裁文书概念(简述仲裁文书的概念和特点)
- 作者: 王绾柚
- 来源: 投稿
- 2024-04-18
1、自考仲裁文书概念
自考仲裁文书概念
1. 定义
自考仲裁文书是指,自学考试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对自学考试仲裁案件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文书。
2. 特征
自考仲裁文书具有以下特征:
具有法律效力:仲裁文书一旦生效,即具有与法院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终局性:仲裁文书一般是终局性的,当事人不服只能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再审。
强制执行性:仲裁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一方拒不执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种类
自考仲裁文书主要包括:
仲裁裁决书:仲裁委员会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主要文书,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约束力。
仲裁调解书:仲裁委员会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作出的文书。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决定书: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程序中对程序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4.制作程序
自考仲裁文书的制作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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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清案件事实,查明证据。
适用法律,形成裁判意见。
制作仲裁文书。
签字盖章。
2、简述仲裁文书的概念和特点
简述仲裁文书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仲裁文书是指在仲裁过程中,由仲裁庭就争议事项最终作出的法律文书,是对纠纷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二、特点
1. 终局性:仲裁文书一经作出,对当事人具有终局拘束力,除非有法定的撤销或变更情形。
2. 强制执行力:仲裁文书经人民法院确认或裁决后,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3. 公开性:原则上,仲裁文书的内容公诸于众,但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情形除外。
4. 公正性:仲裁庭在作出文书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独立的原则,确保文书的公正性。
5. 利于当事人特约: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协议约定仲裁文书的适用范围、执行方式等内容,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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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方式多样化:仲裁文书的具体形式可以是仲裁裁决、调解书等,根据纠纷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愿而定。
3、仲裁类文书写作常见问题
仲裁类文书写作常见问题
仲裁文书是仲裁程序中至关重要的文件,其质量直接影响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在仲裁文书写作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常见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和妥善处理。
1. 文书格式不规范
仲裁文书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惯例格式书写。如:页边距、字体字号、页码、标题等。不规范的格式会影响文书的可读性和严肃性,也易造成混乱。
2. 语言表述不严谨
仲裁文书应使用标准的法律语言,表述准确、简洁、清晰。避免使用含糊不清、歧义性或情绪化语言。不严谨的语言表述容易引起争议和误解。
3. 内容重复罗嗦
仲裁文书应内容充实,但要避免重复罗嗦。相同或类似的内容应精简归纳,避免出现内容重复或赘述现象。重复罗嗦会影响文书的逻辑性。
4. 证据引用不当
仲裁文书引用证据时,应准确注明证据名称、来源、提交时间等信息。对于证据的可信性、关联性、合法性也要进行评估和甄别。引用不当的证据可能影响仲裁裁决的客观公正性。
5. 逻辑结构混乱
仲裁文书应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包括事实陈述、法律依据、争议焦点、理由阐述、裁决意见等部分。各部分间应衔接紧密,前后呼应,避免出现逻辑混乱或跳跃。
6. 不明确
仲裁文书的应清晰明确,表明仲裁庭对争议焦点所作出的具体裁决。避免使用笼统或含糊不清的语言,导致裁决的可执行性受到质疑。
7. 缺少当事人签字
仲裁文书应由当事人签名确认。当事人的签名表明对其内容的认可和遵守。缺少当事人签字可能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
8. 忽略管辖权审查
在仲裁文书中,应对仲裁庭的管辖权进行审查,表明仲裁庭对争议有管辖权的依据。忽略管辖权审查可能会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
9. 未经审议合议
仲裁文书应由仲裁员经过审议合议后作成。未经审议合议的文书可能会存在争议或偏差,影响仲裁裁决的权威性。
10. 未保密
仲裁文书属于保密文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密。未保密的文书可能会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隐私信息,造成不良影响。